申请对象:结婚后需投靠的外市无业城镇或农村配偶。
呈交材料:1、填写完整的户口申请表
2、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及复印件)
4、土地证(原件及复印件)
5、户籍证明
6、婚姻状况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7、工作状况证明
8、经济收入证明
9、无业证明(户籍地)
10、已婚育龄妇女须提供《计划生育服务卡》或《全国流动人员婚育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11、公安部门认为申请人有必要提交的其它材料
二、父母投靠子女申请入户
申请对象:投靠子女的城镇退休(无业)父母或农村男60周岁、女50周岁以上的父母。
呈交材料:1、填写完整的户口申请表
2、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及复印件)
4、土地证(原件及复印件)
5、户籍证明
6、家庭成员关系证明
7、离退休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8、无业证明(户籍地)
9、经济收入证明
10、取得苏州市区户籍年限证明(5年以上)
11、公安部门认为申请人有必要提交的其它材料
三、购房类居民申请入户
申请对象:购买市区成套商品住房75平方米以上,取得房屋所有权证3年以上,且被单位合法聘录用3年以上,按规定参加社保3年以上,具有合法稳定的经济收入的,允许其本人、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整户迁入。
呈交材料:1、填写完整的户口申请表
2、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及复印件)
4、房屋土地证(原件及复印件)
5、经社保劳动部门鉴证的劳动合同书(原件及复印件)
6、参保证明
7、工资收入证明
8、户籍证明
9、婚姻状况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10、家庭成员关系证明
11、独生子女证(原件及复印件)
12、无业证明(户籍地)
13、已婚育龄妇女须提供《计划生育服务卡》或《全国流动人员婚育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14、公安部门认为申请人有必要提交的其它材料
四、子女投靠父母申请入户
申请对象:投靠父亲或母亲的未成年子女。
呈交材料:1、填写完整的户口申请表
2、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及复印件)
4、土地证(原件及复印件)
5、户籍证明
6、婚姻状况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7、家庭成员关系证明
8、计划生育证明
9、公安部门认为申请人有必要提交的其它材料
五、投资纳税类居民申请入户
申请对象:在市区个人投资实收资本人民币100万元以上,并合法经营3年以上,或近3年累计纳税人民币20万元以上,按规定参加社保3年以上,并拥有合法固定住所的人员,允许其本人、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整户迁入。
呈交材料:1、填写完整的户口申请表
2、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及复印件)
4、土地证(原件及复印件)
5、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6、税务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7、税务部门出具的纳税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8、经营场所租赁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9、经营场所有效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10、参保证明
11、户籍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12、婚姻状况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13、家庭成员关系证明
14、独生子女证(原件及复印件)
15、无业证明(户籍地)
16、已婚育龄妇女须提供《计划生育服务卡》或《全国流动人员婚育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17、公安部门认为申请人有必要提交的其它材料
六、经商、兴办企业类居民申请入户
申请对象:在市区个人投资实收资本人民币100万元以上,并合法经营3年以上,或近3年累计纳税人民币20万元以上,按规定参加社保3年以上,并拥有合法固定住所的人员,允许其本人、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整户迁入。
呈交材料:1、填写完整的户口申请表
2、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及复印件)
4、土地证(原件及复印件)
5、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6、税务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7、税务部门出具的纳税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8、会计事务所出具的验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9、经营场所租赁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10、经营场所有效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11、参保证明
12、户籍证明
13、婚姻状况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14、家庭成员关系证明
15、独生子女证(原件及复印件)
16、无业证明(户籍地)
17、已婚育龄妇女须提供《计划生育服务卡》或《全国流动人员婚育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18、公安部门认为申请人有必要提交的其它材料
七、相关证明材料种类及要求
(一)合法固定住所证明
1、房屋所有权证;
2、宅基地证;
3、公有住房租赁证。
(二)土地证
国土局核发的土地证。
(三)劳动合同
经社保劳动部门鉴证的劳动合同书。
(四)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
1、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临时营业执照、经营场所在成套住宅内的不予受理);
2、税务登记证, 税务部门颁发的税务登记证。
(五)社保、医保证明
社会劳动保障局审稽科出具参保证明、医保卡。
(六)身份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临时居民身份证(有效期内)。
(七)户籍证明
1、加盖派出所户口专用章的《常住人口登记表》;
2、微机打印加盖派出所户口专用章的证明( 填写户主及户主关系、姓名、性别、出生年月等8个项目);
3、 居民户口簿。
(八)婚姻状况证明
1、结婚证;
2、离婚证(附协议书);
3、法院判决书、法院调解书;
4、民政婚姻管理部门出具的婚姻登记记录证明。
(九)家庭成员关系证明
1、关系明确的居民户口簿;
2、加盖户籍地公安派出所户口专用章的原有户籍资料登记表;
3、独生子女证;
4、户籍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成员关系证明;
5、亲子鉴定书。
(十)无业证明
1、在有效期内的劳动手册、失业证、就业证;
2、街道、乡镇劳动部门出具的经区、县以上劳动部门鉴证的无业证明;
3、当地有关管理部门出具的从事农业生产的证明。
(十一)工资证明
1、工作单位出具的月工资收入证明;
2、退休工资收入证明;
3、税务部门出具的工资完税证明。
(十二)投资、纳税证明
1、纳税凭证;
2、税务部门出具的证明(附清单);
3、会计事务所出具的验资证明、验资报告、审计报告。
(十三)计划生育证明
1、计划生育证;
2、独生子女证;
3、苏州市计生委颁发的《计划生育服务卡》;
4、苏州市计生委签发的《苏州市户籍准入登记计划生育审核意见》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