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变更名称,应当向其公司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申请名称超出其公司登记机关管辖权限的,由其公司登记机关向有该名称登记权的公司登记机关申报。
企业名称变更审批报送提交材料
(1)、《企业名称变更核准意见书》(加盖企业登记机关印章);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委派专人递送办理时提交,加盖企业登记机关印章)及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应标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办理事项、权限、授权期限。
(3)、申请名称冠以“中国”、“中华”、“国家”、“全国”、“国际”字词的,提交国务院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注解:
(1)、企业向其登记管理机关申请企业名称变更登记,申请名称超出其企业登记管理机关的登记权限的,由企业的登记管理机关报送具有名称审批权限的登记机关审批时,适用本规范;企业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在受理了该企业按有关规定提交的全部名称变更登记申请材料后,填写《企业名称变更核准意见书》,报送具有名称审批权限的登记机关审批。
(2)、《企业名称变更核准意见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可以通过苏州德仁财务网站下载或者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取。
(3)、提交的申请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纸。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企业登记机关加盖公章,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加盖公章或签字。
注: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公司申请名称变更登记适用本规范。
企业申请变更名称,应填写《企业申请变更登记注册书》,并向登记主管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1)企业申请变更名称的报告;
(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发照机关印章);
(3)企业的章程;
(4)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机关要求的其他文件、材料。
按照有关规定,企业申请变更名称须报经主管部门或审批机关审批的,还应提交有关批准文件,并应当在主管机关或审批机关批准后30日内提出企业名称变更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申请企业名称变更登记的,应提交公司股东会的决议,或按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名称变更程序办理,并提交相应的文件。
企业申请变更的名称,如超出其登记主管机关的名称登记管理权限的,应由其登记主管机关报有权的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经核准后方可办理企业名称变更登记。在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的企业,其申请变更的名称需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的,登记主管机关应在受理企业变更登记申请并经审查同意后,向上级工商行政管理局申报,并经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书面形式提出审查意见后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经审查作出核准或不予核准的决定,并核发《企业名称核准通知函》。
登记主管机关依据《企业名称核准通知函》办理该企业的名称变更登记,同时填写《企业名称核准通知函回执》,将回执和该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一并寄回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名称的地方企业申请变更名称的,如其申请的新名称仍属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权限范围的,应由其登记主管机关经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如其申请的新名称已不属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权限范围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直接核准变更,并将变更情况及结果及时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
设有分支机构的企业申请名称变更登记的,应自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登记注册之日起30日内,申请办理其分支机构名称的变更登记。